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来源:福建省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0-04-21 14:03


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能

(一)国际委员会的身份及职能


国际委员会的前身是由亨利•杜南等5位日内瓦公民组成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委员全部由瑞士籍人士担任。由于它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倡导者,以及它本身的业绩表现,它被授予多项国际任务和特权。今天的国际委员会已具有下列各种身份:
  

--执行日内瓦公约的代表;
  

--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兼成员;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监护者、宣传者以及服务的主动提供者;
  

--应国际社会要求和委派承担人道活动的工作者。
  

上述各项职能使国际委员会在国际关系史上获得一种独特地位--国际法人身份,使它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与各国政府打交道。1989年,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赋予国际委员会一系列特权,最基本的有以下几项:
  

--从事救助受害者的人道活动,并向他们提供救济;
  

--代表保护国行事;
  

--切实保卫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探视战俘及被关押或拘留的平民;
  

--与中央寻人局任务有关的工作;
  

--保存人道工作合格人员的档案;
  

--主动召集并参加定期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识别章程)的工作;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主动开展人道工作。
  

1986年10月,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又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1、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损害的受难人员提供保护和救助;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活动;
  

6、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8、执行红十字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总之,国际委员会从1863年诞生时的一个小小团体,已经发展成为当今的一个行动组织,它的工作遍及世界各地。
  

它的工作对象是因武装冲突或因敌对者的行为而丧失保护的人:伤员、战俘、流离失所的平民和处于被占领状态下的平民。
  

它的行动基础和依据,是上述的各项法律和规则。
  

它的职能是在享有权利的受害者和负有义务的国家之间充任中立者,加强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它的这个中立性,是基于日内瓦公约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而不是像其成立初期那样因其诞生地是瑞士国的缘故。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在逐渐扩展,依据其业经普遍承认的倡议权,它可以向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涵盖的状态、范围提供服务,能够为大多数武装冲突的受害者采取人道行动。
  

国际委员会的人道行动,主要是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救济和医疗援助。针对现代武装冲突的性质以及给平民带来的必然影响,国际委员会逐渐加强救济和医疗援助工作,专门成立了救济处和医疗处,负责筹划、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救济处的责任是与各国政府、各国红会以及联合国、欧共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进行协调,给受害者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条件和物资。医疗处的责任是解决治疗伤病员所需要的医务人员、药品和器材以及防止疫病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另外,还为在战争中受伤害而瘫痪或截肢者提供手术治疗、理疗、康复治疗,生产和装配假肢及其他装置。
  

二是探视战俘及因安全原因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们。国际委员会的这种探视,不过问被逮捕和被拘留的原因,仅仅是了解被拘留的物质与心理条件,如有必要分发救济品以及确保被拘留者能够同其家人通信。从1945年以来,国际委员会已在一百多个国家探视了五十多万被拘留者。
  

三是寻人转信。在红十字组织和日内瓦公约诞生之前,要想了解落入敌方手中的武装部队成员的下落几乎是不可能的。在1870年至1871年的法兰西与普鲁士战争中,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国际委员会说服交战双方向它提供了各自捕获的敌方伤员和俘虏的名单,这些名单使国际委员会能够回答焦虑的亲属的询问并在战俘和亲属之间传递他们的信件。这一突破就是国际委员会设立中央寻人局的起源。由于国际委员对人类和平事业的突出贡献,它于1917年和1944年两次荣获诺贝尔和平奖。1963年,在国际委员会诞生100周年的时候,它第三次荣获诺贝尔和平奖(与红十字会协会共同获奖)。
  

(二)国际委员会机构情况
  

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从瑞士公民中选举出国际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人数在15至25人之间。每四年选举一次。在三个四年任期后,需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委员同意才可连任。代表大会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最多由7人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理事会。现任主席为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国际委员会设在日内瓦的总部约有800名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瑞士籍。此外,在世界各地开设69个代表处,共有上千名代表。在开展工作的那些国家还聘用了数千名当地雇员。现在,国际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总数已达10857名。
  

国际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跨国组织(如欧盟)、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以及社会上各种捐赠、基金和遗产。总部机关预算的一半由瑞士联邦政府提供。行动预算通过特别呼吁获得,总数为总部机关预算的若干倍并且每年变化很大,这是因为国际委员会依据其使命及局势而采取行动在不断变化之故。
  

(三)中央寻人局
  

中央寻人局是国际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与国际委员会是两个独立机构,在概念、方法和介入问题的时间等方面都有差异。
  

1、中央寻人局的起源与发展
  

中央寻人局和国际委员会一样,也是起源于战争之中。在因战争而引起的多种灾害之中,精神上的痛苦也许是最难受的,如亲人离散而无法通信,儿子、丈夫参军而父母、妻子不知他是否还健在等等。国际委员会早就认识到,解除人们精神上的苦难往往要比减轻肉体伤害更重要。因此,国际委员会于1870年(法普战争时)决定在瑞士巴塞尔(Basel)市设立信息局,收集有关两交战国的俘虏和伤兵的名单,以便通知双方的家庭和政府。伤兵也可以通过信息局特设的渠道与家人通信。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发展。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设立了一个国际战俘机构--中央战俘局,专门处理战俘的信息,起初只雇用了200名工作人员,数月后因工作量大幅度上升,工作人员增加了6倍。从1914年至1918年该机构除处理数百万件红十字通信外,还接待大约12万名来访者。在停战协议签定之后,该机构已建立七百多万份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进一步促进了中央寻人局的工作。 每天来往信件有时达到10万封,该机构雇用了4000人,并采用工厂式的方法将他们分成26个服务部分。 在冲突时期,该机构共转交了1.2亿封战俘与其家人的信件,转交了分住在不同交战国平民的信件2.3千万封,并分发了3600个红十字包裹,使成千上万的人与家人团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北部的阿尔森(Arolsen)市成立国际寻人服务局(ITS),专门处理有关曾在纳粹集中营被关押者的资料和查询。该机构开始时由联合国救济和复兴组织管理,以后又改由国际难民组织管理,1955年决定由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1960年改名为中央寻人局。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中央寻人局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它在国际法上具有为国际冲突中的受害者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利。
  

起初,国际委员会是在中立地区设立信息局或寻人局;后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委员会派中央寻人局的代表直接驻到发生战争或暴乱的国家,以便在当地执行寻人局的任务。目前,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办事处一般都包括专门负责中央寻人局工作的代表。
  

2、目前中央寻人局的任务
  

主要有下列几项任务:
  

--搜集有关战争受难者的信息并通知他们的家庭;
  

为了保护受害者或易受害者(包括战俘与因安全原因而被拘留者),登记他们的身份并追踪他们的下落;
  

--恢复并维持因战乱而离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
  

--向有关当局询问,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和近况。帮助失散家庭团聚;
  

--设制国际委员会旅行证,以便允许没有身份证的人回原住国或移到第三国安居。
  

在受到冲突影响的国家,中央寻人局的代表经常与当地红会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合作,传递离散家庭之间的消息。然而,中央寻人局非常注意保护受难者的安全,因此,有关个人的资料和信息,特别是有关被拘留者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国内动乱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原则更加重要。
  

3、国际性的网络
  

为了恢复与保持因战乱而离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紧密与全世界各国红会合作。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寻人局鼓励各国红会成立寻人服务部,并帮助国家红会培训此项工作人员。目前,各国红会的寻人工作在和平情况下都是直接联络与合作。只有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比如两国不能直接联络时),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才介入。
  

二、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其职能
  

(一)国际联合会的诞生及简况
  

国际联合会是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起初名为红十字会协会,创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1983年改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1991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创始人是美国红十字会的一位领导人亨利•戴维逊。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大部分地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经济凋敝,疫病横行,大批一贫如洗的难民在欧洲大陆到处流浪。当时没有几个国家设有卫生部,也没有能够组织大规模救济工作的真正的国际性机构。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美国银行家、美国红十字会战时委员会主席亨利•戴维逊倡议,把不同国家的红十字会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类似于国际联盟的组织,发起一个持久的和世界性的运动来提高卫生水平,防止疾病和减轻痛苦。
  

他的倡议立即得到响应,1919年初,在法国戛纳召开了有英、美、法、日、意等国家医学界知名人士参加的国际医学大会。红十字会协会就在这一年诞生了。红十字会协会成立后,各国红十字会并未因此而解散,它们仍然保持其独立身份。这样,红十字会协会就成为各国红会以及各国红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联络和合作的桥梁。
  

各国红会和国际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如同联合国各成员国与联合国的关系一样。1995年,国际联合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属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具有咨询地位,在这个组织和其他国际性机构中,它代表着其成员--各国红会的意见。
  

国际联合会的最高机构是大会,每个国家红会在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大会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联合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为四年。现任主席为苏亚雷斯•托罗(西班牙人)。国际联合会的执行机构为领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中的国家红会成员也由大会选举产生。国际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是国际联合会的首席行政官。秘书处聘有二百多名属于不同国籍的工作人员,并向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派驻代表团或办事处。
  

国际联合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国红会交纳的会费,救济与发展规划经费主要来自各国红会和各国政府的特别捐助。
  

国际联合会总部最初设在法国巴黎,1935年迁往日内瓦,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在一个城市,两个组织的领导成员经常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彼此的工作。
  

(二)国际联合会的职能
  

国际联合会的职能是由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确定的,它的工作范围随着人类社会对人道需求的扩大而在不断扩展,总的目标是改善世界上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它在实行这个目标时,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样坚持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观点的不同而产生歧视。
  

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国际联合会章程规定,国际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
  

1、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
  

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3、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4、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5、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6、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
  

7、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8、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教育;
  

9、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1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法和基本原则;
  

11、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建议等事宜,担任各国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各国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12、 执行国际大会委办的任务。

三、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
  

各国红会成立之初,只为协助军队医务人员在战时救护伤病者。随着历史的发展,时间的推移,不论在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其工作范围都得到扩展。这是由于自索尔弗利诺战役之后,军队医疗服务已有显著的改善;而武装冲突已不局限在战场上,有越来越多的平民成为敌对行动中的受害者。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辅助军队医疗服务仍然是国家红会的主要职责,但这只是许多工作中的一部分。作为国际联合会的成员,许多国家红会都像国际联合会一样,将其工作范围逐步扩展到社会救助的方方面面,成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截至2002年6月,全世界共有179个国家红会。
  

(一) 成立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十项条件:
  

1、建立在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上,该国已加入有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2、是该国惟一的国家红会,且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惟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已获得该国政府根据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其为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协助政府进行人道工作。
  

4、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遵照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5、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为其名称和标志。
  

6、组织有序,能履行其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包括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便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履行其法定职能。
  

7、其活动须遍及该国领土。
  

8、在招募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时,不因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倾向而有所歧视。
  

9、严格遵守现行的红十字运动的章程及规则,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
  

10、尊重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
  

(二) 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职能
  

各国红会是本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工作。
  

主要包括:救灾,备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青少年活动,寻人工作;各国红会之间的相互支和对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的支持。各国红会在国内、国际的地位(包括性质、宗旨、组织机构和职能)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红会的工作各具特色。例如:瑞士红十字会由于瑞士联邦政府为减少政府负担,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将全国护士培训、急救、输血和一部分社会救助工作都交给红十字会办理,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资助。红十字会兴办事业实体缺少资金时,政府给予无偿或低息贷款;红十字会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均免征一切税收;国内(外)救灾所需经费,政府按照红十字会所报计划予以拨发。瑞士红十字会各项活动每年开支约4.5亿瑞士法郎,其中接受社会募捐、自己创收和政府拨款各占约1/3。土耳其红新月会在土耳其政府的特许下,在全国开办了诊所、养老院、幼儿园、学生宿舍、血站、备灾救灾中心等多种事业实体。政府不给该会拨款,而是给予各项优惠政策,让该会自收自支,该会办事业需要土地时,政府无偿提供;缺少资金时给予低息贷款;海关罚没的物资,凡能用于救济灾民的都交给该会。特别是把全国三大商业经营权交给该会,作为其经济来源,这三大商业经营权是:全国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全国医用X光胶片和扑克牌的进出口经营权,全国矿泉水的开采、加工和经销权。土耳其红新月会依靠这些经营获取利润支撑各项事业的发展。日本红十字会所兴办的各项事业,如医院、血站、福利院等,一般都由政府投资,建成后交给红十字会经营管理。此外,日本政府还给予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如:对红十字会所办的事业,免征一切税收;规定赛马等娱乐业要从收入中提出一部分支持红十字事业;允许红十字会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募捐活动等。
  

四、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职能这三个组织机构的作用,是把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统一、团结起来,研究制定本运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大纲,并使成员之间保持协调与和谐关系。
  

(一)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简称国际大会)是红十字运动的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它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政府等四方面的代表组成。每个代表团在会上都有一票表决权。国际大会通常每四年召开一次。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派团参加会议,代表各国政府承担大会决策中属于政府的任务和责任。
  

国际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 完全遵循基本原则,致力于本运动的统一和任务的完成。
  

2、 努力尊重和发展国际人道法以及其他与本运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3、 修改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就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及实施所出现的分歧,做出最终决定;就常设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做出决定。
  

4、 根据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的章程及运动章程,向两组织指派工作。
  

国际大会的各项决定、建议或宣言是按议事规则规定的全体一致的原则通过决议。若达不到全体一致,则按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二)代表会议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简称代表会议)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集会及讨论有关本运动集体事宜的机构。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三方代表组成。代表会议通常与国际联合会大会同时召开。
  

代表会议的职能是:就政策问题或本运动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在国际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通过国际大会的暂定议程;解决诸如任命各委员会主席及国际大会干事等程序上的问题。
  

(三)常设委员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简称常设委员会)是两届国际大会期间的大会代表(常设)机构。常设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五名来自不同国家红会的代表,以个人身份由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选举产生;两名国际委员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委员会主席;两名国际联合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联合会主席。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上述成员选举产生。
  

常设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能是:筹备国际大会并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解决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上出现的问题;处理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但最终决定须经国际大会同意;颁发亨利•杜南奖章。